2019年8月14日 星期三

張釋之:不用「撤回」兩字 特首到底犯了什麼天條?

Source : 明報 - 觀點 (2019.08.12)

在展開正題的評論前,首先申明,筆者對引爆近期嚴重動亂的修例事件中特首及主要官員的表現,有以下很不以為然的看法。

修例事件發酵 特首不可卸責

一是最初推出草案的諮詢期短,盲目自信,嚴重輕忽。

二是引發不滿後一退再退,而每次退讓反而是激起更大民怨的原因。先是3月底,遭商界激烈反對後,政府剔除《逃犯條例》修訂中9項商業和個人罪行,包括與破產、期貨證券、保護知識產權、環境污染和公共衛生、非法使用電腦、稅務等有關罪行,並將逃犯移交門檻由1年以上刑期,提高至3年以上,有關修訂是對商界讓步,引起「不公」的反感。5月底,又將3年以上的門檻提高至7年,引發讓香港成為可判7年以下刑期逃犯的天堂的質疑。後又有所謂「八不移交」,即不符「雙重犯罪」原則的不移交;政治罪行不移交;死刑犯不移交;涉新聞、言論、學術、出版等方面行為的不移交等。幾乎把逃犯條例修訂成了一個各種豁免與寬限的保障條例。這個過程使反對者不僅不收貨,反而逐步加大對政府修例動機的質疑。

三是爆發騷亂前,特首和有關政府主要官員沒有對公眾就修例做過任何一次詳盡、有問必答的解釋,基本上是自說自話,以為憑修例的初心是為了讓台灣謀殺案疑兇可被移交到台灣受審,是為了彰顯公義,就可以「善良」的人性抵擋政治上的質問。

四是對外國機構以至外國政府步步升高的干預,缺乏足夠研判和有效應對。

特首和政府因其在修例過程中的表現,讓修例由並非無理變成人人喊打,對事件一步步發酵,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。

但事件演變至今,確實已明顯變質。在特首宣布修例已死後,暴力抗爭者仍「不撤不散」,以「撤回」兩字作為必須滿足的首要訴求,已不是具體訴求那麼簡單了。示威者的堅持,有兩個相似:一似嬌生慣養的孩子,要求家長必須滿足所有要求,否則就哭鬧不止的蠻不講理;二似「不聽話,老子就打斷你的腿!」的家長式暴虐。

特首宣布修例已死,已是完全讓步。如果在沒用「撤回」兩字上做文章,甚至在特首保證「壽終正寢」比「撤回」更「斬釘截鐵」後還是不依不饒,要特首必須完全按反對者要求,反對者怎麼說,特首就必須按原樣重複,否則就繼續施壓鬧事,這已是志不在反修例本身,而是要藉事件徹底打殘特首和政府的意志,明顯已是別有用心。

「撤回」意味要否定修例正當性

就客觀結果而言,在終止修例這個訴求上,政府的回應已完全順應了反對者要求。不用「撤回」兩字而宣布修例「壽終正寢」,是面對客觀形勢回應民意之舉,但宣布「撤回」則包含主動而為的意思。後者意味着特首要否定當初提出修例初衷的正當性,即承認事情本身錯了。就這點來看,特首的不為取悅和堅持,體現了她的承擔:由於政府和特首本人有關工作的缺失,基於民意反對,導致修例失敗,所以尊重民意,宣布修例已死,不再啟動,但卻並不因此違心地否定當初發起修例的良好主觀願望。

即使特首堅持修例初衷正確,也還是不得不順從民意,這正正顯示了民意的勝利和政府退讓。若不用「撤回」兩字,反對者就絕不鳴金收兵,那麼現在不罷休的目的,難道是要在主觀上壓服特首,剝奪她認為「自己提出修例的初衷是對的」這個認知上的權利嗎?她不依樣在字面上重複「撤回」之說,到底犯了反對者聲稱的民主、自由社會的什麼天條?

作者是新範式基金會資深研究員